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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名詞解釋
給付遲延
民事
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,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。例如: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,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,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,就構成給付遲延。
債務不履行
民事
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致未依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,並包含給付不能、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三種類型。例如:甲向乙買受鳥禽,乙給付之鳥禽如於給付時已死亡,則屬給付不能(無法給付);如給付之鳥禽患有禽流感,則屬不完全給付(給付有瑕疵);逾原約定之清償期始給付鳥禽,則屬給付遲延(遲延給付)。
給付延遲
民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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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55 號 判決
110 年 12 月 22 日
案由:營業稅。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加收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: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『法定利率』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務若有遲延情事,債務人恆按遲延期間之長短,損失相當於法定利率之利益,亦即法律擬定債權人最低限度之損害額;但如約定利率較高者,則按約定利率計算。遲延提出對待給付,所支付之法定遲延利息的損害賠償,實則並不屬於對價的部分,因為其費用支出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,更非基於有意之消費而支付,乃是由於遲延提出對待給付的關係,因遲延履行造成損害,故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的一部分,自不應計入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。